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 B.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可知,因省公安厅维持了没收决定,则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据此可知,田某同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选项C、D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市公安局所在地和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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