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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南城市学院招聘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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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南城市学院招聘49人

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招聘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学科专业、学历、年龄和其他条件等;

招聘程序

(一)发布信息

招聘信息通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城市学院网站和其他相关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要求

报名时间:2016年2月5日2016年 3 月28 日。

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

请应聘者登录湖南城市学院网站-校内导航-人事处网页-人才招聘栏-对照所应聘岗位,填写报名信息上传报名。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因个人填写信息错误或虚假者取消其应聘资格。

(三)资格审查

根据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对应聘者资格进行初审,通过资格初审人员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

笔试成绩公布后,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进行资格复查。资格复查时,依据招聘岗位条件要求对应聘者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等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时间及相关事宜在学校及人事处网页公布。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审查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考试方法

⒈开考比例:岗位应聘人数与岗位招聘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对岗位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岗位,经报请政府人社部门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核减岗位招聘计划。应聘岗位要求为教授或博士的不设置开考比例。

2.考试方式

应聘教师岗位:采取试讲、面试的方式进行。按百分制计算综合成绩,其中试讲占综合成绩的70%,面试占综合成绩的30%。

试讲: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全部参加试讲,试讲采取授课的方式,主要测评应聘人员专业基础知识和教学基本素质等。

面试:根据应聘同一岗位试讲成绩排名先后,按岗位招聘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形象气质、语言表达、应变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

设置综合成绩合格分数线为75分,低于75分者不予聘用。

应聘教辅岗位:采取笔试、操作测试和面试的方式,按百分制计算综合成绩,其中笔试占综合成绩的30%、操作测试占综合成绩的40%、面试占综合成绩的30%。

笔试: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全部参加笔试,笔试内容为应聘岗位专业知识。

操作测试: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笔试成绩排名先后,按岗位招聘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操作的人员,操作主要考察应聘人员应聘岗位的基本技能。

面试:参加操作测试人员全部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主要测评应聘者的形象气质、语言表达、应变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

应聘辅导员岗位: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按百分制计算综合成绩,其中笔试、面试各占综合成绩的50%。

笔试: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全部参加笔试,笔试主要内容为时事政治、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

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排名先后,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举止仪表、语言表达、心理素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应聘机关管理岗位:采取笔试、操作测试、面试的方式,按百分制计算综合成绩,其中笔试占综合成绩的30%、操作测试占综合成绩的40%、面试占综合成绩的30%。

笔试: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全部参加笔试,笔试主要内容为计算机和财务方面专业基础知识。

操作测试: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笔试成绩排名先后,按岗位招聘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操作人员,操作主要考察应聘人员计算机操作能力。

面试:根据笔试、操作测试综合成绩排名先后,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举止仪表、语言表达、心理素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设置综合成绩合格分数线为70分,低于70分者不予聘用。

考试各环节成绩在学院网站人事处网页公示。

(五)体检与考察

根据综合成绩排名先后(综合成绩相同,应聘教师岗位以试讲成绩为准;应聘教辅岗位、机关管理岗位以操作测试成绩为准;应聘辅导员岗位以笔试成绩为准),按岗位招聘数1:1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主要考察其政治思想表现、心理素质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在复查中,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取消其入选资格。

公示

根据综合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经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学校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聘用及待遇

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咨询电话:0737-6353085;0737-6111336

监督电话:0737-4628539;(院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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