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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三审,提出——
留守未成年学生,学校要管不得停学或开除未成年学生
儿童和青少年的成长,离不开呵护和强有力的法律保护。25日,《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审议。
当前,留守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日趋增多。草案提出,学校应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学校管理制度体系,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学校与学生监护人的经常性联系机制。学校应当对父母外出务工的留守未成年学生的基本情况、监护人情况、父母外出务工去向及联系方式等登记造册,加强与其父母和委托监护人的沟通,指定专人负责对留守未成年学生学习、生活、心理上的指导。
草案提出,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拒绝接收服务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责令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停学、转学、退学或者予以开除。组织未成年人参加表演、礼仪、选美等活动,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社会生活中,草案提出,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和销售彩票、兑付奖金。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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