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专业、数量
门类 | 专业名称 |
法学 | 法学、治安学、侦查学、边防管理(10人) |
文学 | 汉语言文学、新闻学(10人) |
理工学 | 计算机、土木工程(5人) |
医学 | 预防医学、临床医学(2人) |
管理学 | 会计学、财务管理(3人) |
公安专科 | 侦查、治安管理(5人) |
接收范围
以国家985、211工程高校,自治区及部属重点高校应届毕业生为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接收范围:
1、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2、独立学院、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成人高校毕业生;
3、普通高等院校计划外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4、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5、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6、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课程累积4门以上或1门以上课程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7、结业生、肄业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专升本毕业生;
8、被作留级处理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接收条件
1、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祖国,志愿献身公安边防事业,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
2、按时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成绩总评良好以上,主要专业课程成绩应为优秀;
3、大专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本科生年龄不超过24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
4、身体素质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规定,男性身高170厘米以上。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重25%)不接收。单眼裸眼远视力均在4.6以上。
接收程序
(一)报名预选
1、报名。可通过快递(最好用EMS)邮寄材料或到边防总队递送材料报名,时间截止2015年12月10日。报名材料包括:①提供所在院校招生就业部门出具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②《普通高等院校全国统一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须加盖学校档案室和招生办公室印章);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报考公安边防部队诚信保证书》(见本简章附件);④本人在校期间所有科目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印章);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反正面);⑥五张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背面需注明本人姓名、学校和专业)。
联系人:宁干事
电 话:0471-3265233
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拉坦大街59号(内蒙古边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
邮政编码:010040
注:禁止重复报名,每名报考人员在全国公安现役部队(边防、消防、警务部队)和中国海警范围内限报一个单位,如有重复报名者,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
2、资格审查。严格按照接收范围和条件对报名大学生进行初审,确定参加考试名单。
3、知识能力考试。考试由公安部政治部统一组织实施。主要内容: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知识能力考试于2016年1月底进行。
4、参加知识能力考试的同时,将组织参加考试人员进行体检、心理测查、体能测试和面试初试。
(二)政治审查
对知识能力考试上线,体检、心理测查、体能测试、面试初试合格的毕业生进行政审。通过审查毕业生的高考原始档案、在校操行评定和学习成绩表等材料,走访毕业生所在院系任课老师、班主任(辅导员)和同学,充分了解毕业生在校现实表现和学习情况。
(三)签约审档
1、草签《协议书》。组织与考试、考查、政审合格人员进行面试复试,并与复试合格者草签接收入警《协议书》。
2、审档。提取学生档案,参加公安部集中审档。
考查通过的大学生参加公安部边防管理局组织的不少于6个月的集中训练。集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由边防总队统一办理转现役手续。
分配去向
招收岗位均为基层一线边防派出所。大学生接收入警后,必须服从分配,安心服役,5年内个人不得提出转业、调动申请。
享受待遇标准
1、根据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接收入警的大学生一律实行不少于一年的入警培训、岗位任职培训和当兵锻炼。
2、培训合格的大专生,任命为正排职警官,少尉警衔;本科生,任命为副连职警官,中尉警衔。
3、在住房、医疗、福利等方面均享受现役军人待遇。
有关情况说明
拟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按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复审复查淘汰。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退回原学校:
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七天前征得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政治部同意;
②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本科以上学历)三证不全的;
③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④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⑤经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2、岗前培训淘汰。接收对象在培训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经承训单位综合考评后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职务的,予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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