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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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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毫不动摇坚持就业优先战略

(一)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各地要将就业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产业结构,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把对就业的影响作为制定、实施、评价经济政策的重要考量因素。实施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评估制度,把对就业和增收的拉动作用、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内容,将带动吸纳就业列入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申报内容,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带动收入增长快、催生创业空间大的项目优先安排,将吸纳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项目优先列入规划。(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扩大就业容量。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有色、石化、冶金、建材、食品等传统支柱产业延伸产业链,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壮大,稳定支柱产业就业规模;加强重点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推动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型煤化工、现代服务业等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做强做大,深入挖掘就业潜力;充分发挥兰州新区、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以及各类开发区的战略平台作用,积极承接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到我省落户,为就业创业注入新动能。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生、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认真开展国家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业试点,推动养老服务与家政、医疗等生活性服务融合发展,进一步增强养老服务产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农牧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三)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甘政发〔2014〕111号),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实行收费清单制度,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加强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工作。引入竞争机制,积极申报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积极探索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优势的办法。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各地就业发展规划,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省工信委会同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四)有效控制失业风险。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新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等四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简化审核程序,及时兑现稳岗补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帮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者自主创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申领其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做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及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障和就业援助体系。强化监管职责,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各市州及县市区要于年内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进一步健全失业动态监测体系,将失业动态监测范围由现有企业扩大到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所有企业。(省人社厅会同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统计局,各市州政府负责)

大力推进全民创业行动

(六)着力打造创新创业新平台。牢牢把握新技术革命和新业态培育的重要契机,适应全民创业新形势,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许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借鉴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健全完善创建创业型城市申报评估体系,加大创业孵化基地和示范园区建设力度,到2020年,建成100个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补助。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地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鼓励企业创新组织形式,建立创新创业激励机制,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会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政府负责)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14〕113号),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支持各地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设立省级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引导各市州进一步加大对创业就业工作的扶持力度。各市州及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设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动创业就业工作向纵深发展。积极争取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探索发展互联网金融,鼓励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会同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八)稳步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由5万元、8万元、10万元等不同标准统一调整为10万元。以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为发放主体,进一步细化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提高创业者对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中央财政贴息剩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各市州政府负责)

(九)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各类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登记证》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各级政府要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对涉企收费项目清单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定期对外公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社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探索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进一步完善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政策措施。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进一步形成有利于鼓励科技人员创新的政策导向。(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一)大力支持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发展县域经济中扩大农民就业创业空间。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深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帮助有条件的农民网上创业。鼓励农民工申报职称,放宽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条件,畅通农民工职称评定渠道,鼓励农民工利用其特有技能创业。(省人社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二)营造全民创业良好氛围。分级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推进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认真总结推广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多措并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健全扶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服务保障机制。从2016年起,每年引导1万名贫困家庭、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到市州及县市区各类企业服务,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期间毕业生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省财政给予生活补助;毕业生人事档案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并在办理户籍手续、职称评定、工龄确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工作人员同等待遇;服务期限计算工龄,允许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基层项目和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考。服务期满后,鼓励用人企业积极吸纳留用。接收毕业生服务或留用人数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性优惠政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继续统筹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进村(社区)、特岗教师、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着力提高基层服务项目实施的科学合理性,努力做到人岗相适。完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后续管理机制,提高从基层就业服务项目人员中定向招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比例。市县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除招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外,用于招聘服务期满的基层服务项目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比例不得低于80%。全省乡镇基层事业单位自然减员空缺出的编制,除预留20%30%外,其余全部用于各类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招录的高校毕业生。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力度,落实完善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省内普通高校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补贴。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加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完善实名信息数据库,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每年扶持400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创业。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省人社厅会同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委组织部、团省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四)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将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连续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连续失业半年以上,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统计台账,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计划。坚持市场导向,强化政府责任,鼓励帮助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制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合理确定岗位种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公益性岗位实名制管理台账,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确保每个家庭至少有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县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五)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逐步将农村劳动力纳入城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着力提升劳务输转实名制管理水平,构建培训鉴定、输转维权为一体的转移就业工作机制,加强对转移就业农民工的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着力稳定输转规模,提高输转质量。深化省际劳务合作,巩固和拓展省外劳务输转基地,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提高转移就业的稳定性。扶持壮大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劳务带头人队伍,劳务输出人数较大的市州及县市区加快成立劳务输转行业协会,提高输转的组织化程度。2016年底前,每个县至少要培育一家每年输转2000人以上的劳务中介机构和一名年输转500人以上的劳务经纪人。坚持把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相结合,依托各地特色优势产业,引导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全面构建劳务经济评价监测体系,加强劳务经济动态监测,对监测点开展监测予以适当经费补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省人社厅会同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加强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落实岗位。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认真落实《甘肃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甘政发〔2014〕60号),统筹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七)依法推进残疾人广泛就业。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程,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创业残疾人给予创业扶持。加快完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对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更加优惠的创业就业帮扶政策,帮助更多残疾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省人社厅、省残联,各市州政府负责)

不断强化职业培训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十八)健全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体系。认真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1〕5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84号),进一步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和现代职业教育制度。优化省属高校专业结构,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进行跟踪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各类劳动者需求,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培养更多高素质劳动力和技术技能人才。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为重点区域,以两后生和青壮年农民工为重点群体,推进精准培训,实现贫困地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全覆盖,每个贫困家庭的劳动力至少有1名技能劳动者。坚持与用人单位合作开展培训,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办,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九)推进技工院校创新发展。坚持高端引领、校企合作、多元办学、内涵发展的办学理念,以提高质量、促进就业、服务发展为导向,以提高职业技能为核心,深化办学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技工院校技能人才培养能力。支持一批专业特色鲜明、就业质量高、服务能力强、办学整体实力领先的优质技工院校,率先进行各项技工教育改革试点,提高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在市州建设一批服务主导产业发展的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在县市区要继续发挥现有技工院校区域性技能人才培养作用。选择部分一体化课程教学工作扎实、校企深度融合的技师学院,在专家评审论证基础上,通过工学交替、校企双师联合培养等方式,开展学制教育培养技师试点。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通过共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技师研修、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项目等方式,面向企业职工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支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建立国家级(或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十)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市县政府要加大培训资源资金整合力度,对辖区内各类培训资源或按照机构进行实体化整合,或按照培训项目、内容进行功能性整合,建立综合型培训平台,集中优势资源,形成培训合力。建立专兼职、高水平的就业创业培训师资队伍,突出职业培训的技能性和操作性。坚持把劳动者意愿和市场主体需求有机结合,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培训机构,变政府端菜为群众点菜。探索培训资金、岗位需求与就业有效结合的办法,把优质培训资源、资金向带动就业显著的重点行业和企业集中,形成因岗培训新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将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范围由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应届高校毕业生、两后生扩大到所有有培训意愿的劳动者,按照技术等级和培训内容适时提高培训补贴标准。(省人社厅会同省扶贫办、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十一)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推动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院校职业资格认证,推行职业院校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进一步完善省际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作机制,深入推进培训鉴定上门服务,积极引进省外用人单位参与培训。(省人社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十二)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市州及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专门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基层就业服务力量,每个街道(乡镇、社区)至少配备2名以上就业创业服务专职工作人员,服务任务重、辖区人口多的可适当增加。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统筹推进农村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基地、大学生就业创业实训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等项目建设,努力满足不同群体的就业创业需求。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委托就业失业登记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人社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十三)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限制,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户籍、性别、宗教信仰等限制性条件,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加快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力争2016年底前实现县区级服务中心全覆盖,2020年乡镇级服务中心全覆盖。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行为,着力规范和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制定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指导意见,推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并按规定向同级政府就业主管部门备案。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开展自主品牌建设,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促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有序合理流动。(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十四)加快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快推进全省大就业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建立全省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形成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全面、及时、便捷的就业服务。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健全全省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一卡通,逐步使各项就业补助通过社会保障卡实名制发放。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实现省级就业创业数据与相关业务部门共享,推进各级人力资源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并定期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十五)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建立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落实普惠性就业政策,为各类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省人社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组织领导

(二十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市州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主体责任,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就业创业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月调度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就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责任落实。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主动配合,履职尽责。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十七)落实目标责任管理。将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纳入市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层层分解落实。继续将省直部门促进就业创业情况纳入省管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地区和部门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监察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十八)不断加大就业创业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工作需求和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要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省市县各级政府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制定完善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开展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细化资金投入、工作成效、资金使用绩效、资金安全等指标,通过绩效评估,以以奖代补方式合理分配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十九)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劳动力调查制度,加强就业创业统计工作,完善统计指标,创新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建立健全人力资源预测、就业状况调查和统计发布、就业创业情况统计分析等制度,对在建重大项目、重点行业(产业)、电子商务、服务业等带动就业情况,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就业主管部门通报。(省人社厅、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及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三十)加强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广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积极营造公平公正、宽松和谐的创业就业环境,努力培育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省政府将适时对各地各部门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深化改革降低创业门槛。认真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甘政办发〔2015〕72号),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按照国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根据国家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的要求,制定出台我省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的意见,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决取消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的行政许可事项,切实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简化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省工商局会同省编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各市州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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