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记者从市教委获悉,暑期临近,教委下发《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审计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新学期起,各中小学不再单独采购学生校服,将由区县教育局会同区县政府采购办,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统一购买。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
本市各中小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等规范教育收费的各项制度,做到先公示、后收费,让学生家长明明白白缴费。凡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收费。各学校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举报电话等,禁止将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免收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后,除规定允许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自立收费项目,严禁以“补课费”“辅导费”“培训费”等名义向学生收费。学校收费要给家长开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
学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学生自愿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不得从中牟利。自新学期起,各中小学不再单独采购学生校服,由区县教育局会同区县政府采购办,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统一购买。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校服问题,由区县教育局会同学校协调解决。
学校应提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必需的服务,不得另外收取费用。严禁将讲义资料、取暖、电子阅览等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收费。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此外,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不得以安全设施升级、配备安保人员为由,向学生、在园儿童收取相关费用。
中小学不得利用假日收费补课
为了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让广大中小学生度过一个快乐暑期,所有公办中小学不得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收费补课。中小学不得擅自将校舍出借给民办学校,不得和社会培训机构以联办形式举办各种收费的补习班、奥数班、特长班、艺术班等;中小学教职工不得为民办学校举办课程补习班进行招生宣传。
严禁各中小学组织任何类似招生选拔提高性质的集训、竞赛和夏令营活动;严禁利用校外教育机构现有的场馆及设施组织或变相组织文化课补习。初中和高中毕业班在保证学生假期休息、不增加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自愿的前提下,可适当进行课程补习。
暑期严格控制假期作业量
各区县教育局要组织相关人员在暑假期间和秋季开学初,对全区中小学普遍进行规范教育收费和禁止假期补课的专项检查,杜绝各类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暑期内,各中小学要严格控制假期作业量,组织学生开展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市教委还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中小学规范教育收费和禁止假期补课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及时向有关区县教育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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