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各直属单位:
接市政府办公厅通知,自10月17日24时起,停止实施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措施,请各单位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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