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考试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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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考试工作(以下简称招生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指招生考试工作涵盖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招生考试、保送生招生考试、艺术类招生考试、贫困地区定向招生考试专项计划招生考试、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招生考试、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煤炭生产企业优秀青年单独招生考试、职高对口招生考试。
第三条学校校名:湘潭大学,学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英文译名:XiangtanUniversity,邮政编码:411105,招生考试咨询热线:0731-58293275、58293451,传真:0731-58293452,湘潭大学本科招生考试网网址:,电子邮箱:zhaosheng@xtu.edu.cn。
第四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学校座落在毛泽东同志的故乡、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湘潭市,是湖南省唯一的教育部共建大学、湖南省唯一一所没有经过大范围合并的老牌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首期入选高校,湖南省与国家国防科工局共建高校,全国首批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湖南省首批招收留学生和国防生的高校。
第六条学校招生考试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并培养其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湘潭大学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考试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考试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考试工作的政策,并指导招生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学校招生考试与就业指导处为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考试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考试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对部分类别考生的考核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招生考试计划
第九条学校招生考试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考试总计划,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学校招生考试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考试总计划制定各专业招生考试计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计划,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考试计划管理部门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招生考试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考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本科招生考试总计划的1%预留部分本科招生考试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执行学校统一的录取规定,主要投放到上线生源多、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章招生考试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考试招生考试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考试宣传和招生考试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招生考试宣传和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考试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当地的高考。
第五章招生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招生考试工作人员需签订《湘潭大学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考试工作责任承诺书》。
第十六条招生考试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及相关部门的有关纪律规定,确保考试招生考试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相关信息泄漏给非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人员。
第六章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八条保送生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参加文化课单独考试的高水平运动员由学校组织考核选拔,其考核办法和录取形式执行教育部、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其余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统一考试。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对河北、湖北、河南、安徽、山东、山西、广东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考试,具体要求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简章为准。湖南、北京、广西艺术类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学校组织对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专项测试。具体要求以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简章为准。
第七章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本校招生考试计划数的120%内调阅考生档案,具体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由学校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提供。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据高考成绩、考生志愿、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对非平行志愿省份,不设置学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照分数优先、兼顾综合素质的原则对进档考生安排录取专业。同等条件下,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对于享受生源地优惠政策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的考生投档到学校,按其高考实际分数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有优惠分者在高考文化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对应专业语种,其他专业原则上限招英语语种考生,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除招生考试计划特别标明的专业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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