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岗位聘用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按岗聘用、以岗定薪的原则,各级各类岗位聘用数量严格控制在学校核准的各单位、部门岗位数额内。
第二条 岗位聘用工作在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类岗位聘用委员会及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学校本部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 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以及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聘期考核及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三章 岗位聘用
第七条 岗位晋升
各级各类岗位原则上要逐级聘用,不得越级晋升。对于业绩突出、岗位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越级聘用,越级聘用从严控制。对于跨专业技术岗位层级聘用的人员,只可以聘用至高一层级内最低等级岗位。
教职工在现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及以上,若高等级岗位有空余且满足新岗位聘用条件,可提出岗位晋升申请。
第八条 跨类别岗位聘用
学校岗位严格按照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进行管理,因工作需要转岗的,按照岗位聘用权限,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由其他岗位转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只能参加所具备资格对应岗位层级内最低等级岗位的聘用。且须符合专业要求、满足聘用条件。由其他岗位转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按学校党委任命的职务职级对应的管理岗位等级聘用。
第九条 新进人员的岗位聘用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内蒙古医科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内医党发[2015]2号)相关规定进行聘用。以公开招聘等方式引进的人员,见习期满考核合格,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及聘用条件确定岗位等级。
第十条 资历资格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须取得拟聘岗位所需并经学校认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人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聘用程序
岗位聘用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各单位、部门上报结果、学校审定、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聘期及聘用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终止时间为法定退休时间。
第十三条 岗位聘用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部门可根据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结合岗位设置,对其岗位进行调整。聘期内岗位变动的,聘用终止时间不变。
第十四条 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受聘人员,领导小组有权在聘期内对其予以解聘或低岗聘用。被解聘或低聘的人员不再享受原聘岗位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双肩挑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为主聘岗位,按主聘岗位兑现工资待遇,但需按管理和专业技术两个岗位职责进行双重考核。
第五章 业绩成果说明
第十六条 实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制度。申报人员提交论文的期刊须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http://www.gapp.gov.cn/govservice/Newspaper.shtml)进行查询,在其他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第十七条 实行论文论著检索制度。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须在国内主流数据网站(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进行检索、验证。未经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第十八条 聘用方案中要求的论文必须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完成并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第十九条 聘用方案中所称的中文核心期刊指收录在论文发表年度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中所列核心期刊和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发表或全文收录)。
第二十条 聘用方案中所称的科技核心期刊指收录在论文发表年度出版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中所列核心期刊。
第二十一条 蒙文刊物不评定核心期刊,蒙语授课教师提交的蒙文论文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其提交的与从事专业一致且在有CN和ISSN刊号正式发表的蒙文论文等同于中文核心期刊收录的论文。
第二十二条 经全国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立项并审定的教材可以认定为国家级规划教材。
第二十三条 聘用方案中要求的专著字数为单独一本的字数计量,若是几部专著累加,则要求合计字数为条件规定字数的1.5倍。
第二十四条 聘用方案中各等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含高于本等级同类岗位聘用的业绩成果。
第二十五条 聘用方案中涉及的业绩成果必须以内蒙古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职教职工赴外单位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及国内访学期间按该单位规定发表的论文、在国外合作研究发表的论文和新进人员在调入我校之前发表的论文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类岗位聘用工作由岗位所属单位、部门具体负责,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岗位聘用工作由宣传部牵头负责。各单位、部门根据学校岗位聘用实施方案,制定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专职辅导员可参加教师岗位或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岗位聘用,但须符合拟聘岗位聘用条件且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
第二十八条 教学科研六级及以上岗位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各等级岗位聘用条件由学校统一制定。教学科研七级及以下和其他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聘用条件由岗位所属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最高等级,原则上低于教学科研岗位。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有投诉或申诉的权利。教职工须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向学校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投诉或申诉。
第三十条 本方案适用于本轮岗位聘用,下一轮岗位聘用将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重新制定聘用条件,原则上各层级内最低等级岗位聘用条件不低于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其它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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