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使其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积累基层经验,增强服务意识,湖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制订了《关于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工作的意见》,要求新录用公务员须到基层锻炼一年。
《意见》明确,到基层培养锻炼的对象和范围是:自2002年实行全省公务员四级统考以来,新录用到省、市(州)、县(市、区)属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和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基层工作经历不满2年或累计不满3年的主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2002~2007年录 用的,原则上应在今后3~5年内安排到基层锻炼;2008年以后录用的,必须在录用后2~3年内安排到基层进行锻炼。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工作计划由各 用人单位负责制定,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各用人单位和新录用公务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下派基层锻炼。
《意见》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期间,只转党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不转,在派出单位所任职务不免,享受派出单位各项福利待遇。基层锻炼的时间为一年,锻炼期间因事因病请假或其他原因离开基层锻炼工作点累计超过30天的,要相应延长锻炼时间。
《意见》要求,基层锻炼工作基地和工作点应为来锻炼的新录用公务员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明确相应的职责岗位。新录用公务员在基层锻炼期间,由派出 单位和基层锻炼工作基地、工作点党组织共同管理,以基层锻炼工作基地、工作点管理为主。各派出单位和基层锻炼工作基地、工作点,要建立上下联动和跟踪考察 管理机制,密切配合、努力做好下派到基层锻炼的新录用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新录用公务员在基层锻炼期间除完成基层锻炼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外,还要做到 “五个一”,即:记好一本工作笔记;完成一篇调研报告;提出一条可操作适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主持或参与一项办实事工作;撰写一份思想工作总结。
《意见》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基层一年锻炼期满,派出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应会同基层锻炼工作基地和工作点,在锻炼人员个人总结的基础上,通过听取服务 对象意见和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内容标准,结合基层锻炼工作实际,对新录用公务员接受锻炼的情况进行考核评鉴。考 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经考核评鉴确定考核结果等次后,记录在《湖南省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工作总结鉴定表》上,装入本人档 案,作为公务员基层工作经历以及任职定级、晋升职级等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培 养锻炼,全省将按计划陆续建立基层锻炼工作基地。省直单位新录用公务员的基层锻炼工作基地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选定,2009年确定平江县、祁阳县、涟 源市、望城县、武冈市5个基地,基地所辖乡镇、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为基层锻炼工作点。今后,省直单位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培养锻炼主要安排在以上基地 工作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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