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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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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

1. 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 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 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 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薛某驾车撞死一人,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向死者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因此,薛某履行义务并非没有对应的权利人,而是没有具体确定的权利主体,不存在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问题。

选项B、C错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据此可知,交警大队与薛某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赔款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无需退还。

选项D正确。侵犯他****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具体权利人的情况下,由国家有关机关代为行使权利,将收取的赔偿金上交国库,更有利于对义务主体责任的落实,从而强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他人的注意义务,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从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来看,在义务主体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司法部采用D答案更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2. 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B. 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C. 张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

D. 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据此可知,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李某、张某双方通过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可知,收养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当事人违约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C错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可知,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为小张的监护人,小张因侵权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1万元应由李某承担,张某无需赔偿李某。

选项D正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本案中,张某根据收养协议的约定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但该收养协议在一年后就被解除了,李某取得该10万元所依附的合法依据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其应向张某返还不当得利。

3.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 )

A. 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 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题中,《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的情况,因此,该条的约定合法有效。

选项B错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单独在第四条处签字,只需要在合同尾部签字即有效。

选项C错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既代表公司,也代表自己。

选项D正确。本案中,李红在合同尾部的签名可以认定为系根据合同要求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乙公司签字,同时也可以认定为系李红个人对合同内容中连带责任的确认。但李红个人对合同中关于连带责任的确认仅对李红有效,不能推及到所有的法定代表人。当纠纷诉至法院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李蓝,而李蓝本人并未在合同上签字,因此,不能因前法定代表人李红的签字而确认李蓝本人的连带责任。

4. 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用于救治宗某。此20万元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中。宗某医治无效死亡,花了15万元医疗费。关于余下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应归甲公司所有

B. 应归宗某继承人所有

C. 应按比例退还员工

D. 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甲公司组织员工为救治宗某募捐,此是一项公益募捐活动。一般公益募捐涉及三方主体:募捐人、受益人和捐款人。在本题中,甲公司是募捐人,宗某是受益人,甲公司的员工是捐款人。

选项A错误。募捐人是发起人,他可以对募捐款进行保管、监督支配,但对募捐款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余下的5万元不应归甲公司所有。

选项B错误。从捐款的目的来看,公益捐助的目的是为了扶贫济困,而不是从捐款中谋取利益。捐款的用途一旦达到或被救助者因医治无效而死亡后,如果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将剩余款项据为己有的话,则违背了捐款人的意愿,也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因此,受益人或其继承人不应享有捐款余额的所有权。

选项C错误。募捐行为可以看作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捐赠人将财产捐赠出去,就与那笔财产再无所有权关系了,即使存在捐款余额,捐赠人也没有权利将余额要回。因此,余下的5万元不应归还给员工。

选项D正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该法第五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即捐赠财产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在该笔捐款用途已经特定化的前提下,其实人们已经知道该笔捐款应用于何处,怀着这样的预期,应将剩余的5万元捐款用于同类的公益事业。

5. 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

B. 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

C. 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

D. 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10万元的时效利益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向甲公司以书面形式作出"愿意偿还3万元"的意思表示,则意味着这"3万元"不再受上述时效的限制,乙公司需要向甲公司偿还3万元。

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乙的书面答复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不构成要约。

选项C错误。乙公司已经通过书面答复同意清偿3万元的债务,这3万元的时效利益已经放弃,因此,书面回函称不再偿还任何货款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8.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B. 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

C. 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 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可知,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丙公司提供的是人保,丁公司提供的是物保,根据通说观点,物保与人保之间不可以相互追偿。

9. 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B. 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

C. 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

D. 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B错误。《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据此可知,拾得人不能因拾得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王某)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占有是一种既成事实,即使这种事实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相抵触,也不应该再受到非法行为的侵害。对占有的保护,就是对社会安宁、稳定的保护。因此,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占有。但李某随即将小羊交给了原所有人王某,则张某不能再向李某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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