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的有关政策,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办公室就2015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做出相关规定,印发了《2015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一、报名对象和办法
(一)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含蓝印户口,以下同),且具有本市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学籍校办理报名手续。
(二)持有本市常住户口,仍在外省市就读并要求回津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须持本人户口簿和学籍证明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到户籍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报名手续。
(三)符合积分政策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投靠落户后,且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在其学籍校或户籍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报名手续。
(四)凡符合津教委〔2011〕103号和津教委中〔2008〕19号文件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其学籍校办理报名手续。
(五)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已在我市就读并具有本市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就读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审核同意后,可在其学籍校以外地考生身份报名,但只可报考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和各类中职学校。
(六)往届初中毕业生、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在校生不准报名。
二、报名时间
2015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至20日,逾期不再补报。户籍动迁学生进津手续原则上于2014年12月20日前办理完毕。
三、报名资格审查
(一)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学生学籍校负责,初中校校长是本校资格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各初中校一律不得接收非本校学籍学生报名。
(二)办理报名手续时,报考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相关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证件不齐者不予办理。
(三)报名资格经其所在学籍校初审后由各区县中招办审查确认。凡经报名资格审查合格的均须填写《2015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名表》。
(四)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将对报考者的户籍情况进行核查,各区县中招办要按照要求准备报送相应信息及材料。
四、信息采集
(一)2015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名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统一使用“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二)市中招办将报考者在八年级参加学业考查时采集的数据统一导入“管理系统”,作为2015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的基础信息。
(三)各学籍校在各区县中招办的统一指导下,按照工作进程,依据经审查合格的《2015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名表》,通过“管理系统”,分步完善考生相关报名信息。
(四)现为八年级学生,其参加2015年学业考查所需相关信息的采集与2015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名信息采集一并进行,各区县中招办依据学生的实际信息及学生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有关信息,组织人员导入(或录入)八年级学生参加学业考查所需相关信息。
(五)市中招办汇总学生各项信息后,组织各区县进行核对,分别组建2015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名信息库和八年级学生基本信息库。核准后的考生基本信息库将作为学生报名参加体育统一测试、学业考查、学业考试和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的依据。
五、回户籍区县升学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不含蓝印户籍)且户籍和学籍不在同一区县(市内六区者除外)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自愿申请回户籍区县升学,所回区县须是考生本人与父亲或母亲户籍同在的区县。
(二)准备回户籍区县升学考生的申请手续,随2015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一并在学籍校办理,考生须在《2015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名表》中填写“是否申请回户籍区县升学”选项及“申请所回区县”选项。
(三)申请回户籍区县升学的考生在学籍区县参加体育考试统一测试、学业考查和学业考试。
(四)办理回户籍区县升学的书面材料审核等事宜另行通知。
(五)报名结束后,不再办理回户籍区县升学申请。已办理回户籍区县升学手续的考生不得撤销或变更申请。
六、纸介质档案组建
各学籍校须在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前完成应届初中毕业生档案组建工作,并将材料装入市中招办统一印制的“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应届初中毕业生档案袋”内。
七、报名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中招办要加强领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合理安排各校集中采集信息时间。
(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考生资格,加强对考生各项信息的复查,确保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确保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三)对于提供虚假或不实身份信息的,将取消该生的报名资格、考试资格及参加录取的资格。
(四)各区县中招办、各初中学校,须加大宣传力度,将2015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时间安排、工作程序等通知到本校的每一位学生。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者,要有专人负责做好相关政策、规定的说明、解释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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