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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12年自考考籍管理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自学考试质量,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安全、规范的原则。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考生资格审核、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考生奖惩记录管理、成绩管理(考试、免考、过程性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成绩等)、转考、毕业生审定、学历证书颁发及电子注册、非学历证书的颁发、我省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查询认证管理及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二条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设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考办)应当设立考籍管理部门,配备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相对稳定的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和相应的设备。

第三条 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依据。

一、我省考籍档案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由省自考办负责建立并管理。电子档案数据以省自考办数据库为准,电子档案的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电子档案的存放应实行异地备份,保证安全。

二、考生电子考籍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准考证号、考生的自然信息(图像信息、姓名、出生日期等,以报名时采集信息为准)、考试信息、转考免考信息、课程合格成绩信息、奖惩记录、毕业信息等。

三、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或调用考籍档案。因工作需要确需调用时,须经市自考办或省自考办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四条 考试成绩的登统工作于每次考试结束十个工作日后由省自考办统一组织、实施(详见《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登统实施细则》)。

一、市自考办通过我省自学考试专网打印《成绩册》。《成绩册》一式二份,市、县(区)级考办各保留一份存档。

二、考生可在每次考试结束二十个工作日后通过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查询成绩,也可到市自考办或报名点查询成绩。

三、考生如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市自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对在登统期间未能及时发现的问题答卷,由市自考办负责整理、汇总、初审并按要求上报省自考办。

1、上报的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包含问题答卷的整袋答卷以及错发的《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合格证书》(简称为《课程合格证书》)等。

2、上报时间:本年度上半年考试的问题答卷于九月下旬上报;本年度下半年考试的问题答卷于次年的三月下旬上报,逾期不予受理。涉及本次毕业的问题答卷,可于毕业生审定期间上报。

3、省自考办会同有关主考学校对问题答卷进行复核及处理。

第五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成绩,按照我省自学考试的相关规定,由有关主考学校负责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自考办。对无法确定归属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成绩将被取消。

第六条 省自考办在成绩登统期间统一打印《课程合格证书》(含考试合格成绩、实践性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合格成绩、免考成绩等)。

《课程合格证书》是考生合格成绩的主要凭证,是考生办理省际间转考、省内合并电子考籍档案、申请毕业登记时的有效证明,考生应在每年的六月上旬、十二月上旬半年内到报名点领取本次合格课程的《课程合格证书》,考生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第七条 考生电子考籍档案以准考证号为序,按课程进行管理。考生到省内异地参加自学考试、跨考其他专业、停考专业转到其他专业或某专业取得毕业证书后继续参加其他专业的考试等,均不需要办理新的准考证,以防止一生多证的现象发生。

拥有多个准考证号的考生,必须将所持有的全部准考证号(含使用多个准考证号报考不同专业的)在规定时间内合并到一个信息完整、准确的电子考籍档案(即准考证号)中,否则将影响如期毕业,合并后,原准考证号注销。

一、考生于每年的三月一日至十日或九月一日至十日,携带所有欲合并的准考证及与之相对应的一张《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到报名点申请合并电子考籍档案,逾期不予受理。

二、考生要认真填写并核对《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并档案申请表》,并将相应的《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按要求贴于申请表的指定位置。考生确认签字后连同不再使用的准考证一并上交。

三、市自考办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考生申请,通过我省自学考试专网进行信息采集,省自考办于每年的三月下旬或九月下旬,对市自考办上报的考生申请表进行审批,有以下问题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

2、多个电子考籍档案中姓名或出生日期不一致;

3、欲并入的电子考籍档案中考生的自然信息不完整;

4、欲并入的电子考籍档案中无合格成绩;

5、原电子考籍档案已用于毕业。

四、由于不同专业考试计划中的课程之间不存在自动替代关系,所以合并后的课程在并入专业中可能无效。

第八条 我省在籍考生需转移到外省继续参加自学考试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及《课程合格证书》,直接到省自考办办理转出考籍手续并注销准考证号。

考籍档案转出时,必须加盖密封章和骑缝章,并以“机要”形式传递,同时要保留转出考籍档案的存根备查。

第九条 外省转入的自学考试考生,待取得我省一门或一门以上成绩合格课程后,持我省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外省省级自考办的介绍信、外省《课程合格证书》及相关材料,直接到省自考办办理转入手续。

一、转入时只办理在我省取得考籍前的成绩合格课程。

二、所转入的成绩合格课程按我省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进行替换。

三、转入考生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成绩合格课程,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学校或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四、未在我省办理转出手续而直接到外省参加自学考试所取得的成绩合格课程不予转入。

已转出我省的考生,若再次转入我省参加自学考试,其必须在我省重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成绩合格课程,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五、省自考办于每年的三月下旬或九月下旬将转入的成绩合格课程归入合格成绩总库。

第十条 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以及获得国家级“等级考试证书”的考生,可免考部分课程,免考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现行所学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门数的一半(详见《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

申请免考时间:上半年为三月一日至十日申请并交费提交材料,下半年为九月一日至十日申请并交费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请免考方式:考生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免考申请。

第十一条 考生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由考生提出申请,经市自考办初审,省自考办集中审定通过后,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并报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供社会网上查询(查询地址为:、)(详见《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实施细则》)。

一、毕业申请时间:上半年为五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申请并交费提交材料,下半年为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申请并交费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毕业申请方式:考生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毕业申请。

二、因考生个人原因而造成不能毕业的,当次不予补办,可下一次申请毕业。

三、毕业证书领取时间:上半年为八月下旬,下半年为次年二月下旬。领取地点:市自考办或市自考办指定的地点。

四、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的不予补办原件,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成绩证明。需要办理上述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已毕业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省自考办申请办理。

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成绩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第十二条 符合相应学士学位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向相应主考学校提交申请,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按《关于对自学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我省考籍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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