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停考专业,自决定停考之日起,不再接纳新生报名。对未毕业的在籍考生,安排一轮考试作为过渡期。
二、过渡期之后,尚未毕业的在籍考生,可参照原报考专业考试计划,向其它开考专业借考名称相同或相近、学分大于或等于原计划要求的课程。合格课程门数及总学分达到标准之后,可按规定程序申办原专业毕业证书。
三、上述考生也可自愿报考其它开考专业,原考试合格课程可按照名称相同、学分相当的原则顶替新报考专业考试计划中的课程,课程无法对应时,已合格课程可以替代新报考专业计划中学分等于或低于此门课程学分的课程。
四、以上原则,适用于自2005年9月1日起决定停考的各专业。明确规定不适用此办法的停考专业除外。
省考办保留对此办法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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