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办公厅日前起就《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
备用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
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归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中介机构破产、解散时,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作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意见稿指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支付违约、侵权等引起的赔偿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的申请。
备用金被动用且低于规定数额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警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在60日内将备用金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得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或者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2年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凭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
意见稿要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有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发布虚假信息,在境内组织中介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导致服务对象在境外不能合法居留、学习的;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不及时派人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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