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7日,南韩首尔中央区地方法院(Seoul Central District Court)裁定:国立、道(省)立、市立大学向学生所收取的「支持学校发展费(school support fee)」﹝按:韩文称『期成费』﹞无法律依据。因此,此项裁定内容提供了学生要求学校退还2003学年以来所收此项费用的法律理由。
此案源於2010年,8所公立大学(包括首尔国立大学、釜山国立大学...)的4,219名学生联合向法院提出诉讼,指各校「支持学校发展协会(school support association)收取的「支持学校发展费」於法无据,应补偿提出此诉讼的每位学生韩币10万元(约折合美金89元);其次,指学校所收此项费用,并未依规定用於校园硬体设备的添购与维修上,大多用於调增教职员待遇。
该法院裁定书称:「支持学校发展费」属「自行调节式会费(self-regulated membership fee)」,不同於学费(tuition fee)与入学注册费(admission / enrolment fee);依高等教育法(Higher Education Act),学生无法定义务缴交此项费用。
未来,如最高法院继续维持此项裁定,则自2003年迄2011年,全南韩52所公立大学须退还目现在校学生及已毕业生约195万名所缴「支持学校发展费」,合计韩币13兆元以上。
对於法院此项裁定,公立大学均无法接受,必然上诉。全南国立大学校长金润受说「这消息太震撼了!快快研订对策。」部分大学近期举行联合会议,讨论应对之道。
追本溯源,大学向学生收取「支持学校发展费」,是南韩政府1963年制定的政策,至今已有43年历史;该费用旨在提供学校增修硬体设备、支助学术研究,但实际上,多用在教职员调薪、校长官邸整修与家具添购、以及全校公关饮宴开支。私立大学迟至1999年才向学生收取此项费用,但2003年即停收;公立大学自1963年持续收取至今。本案重点在此项费用额度远高於学杂费中其他项目的总和,以2010学年为例,40所公立大学自学生注册时收到的学杂费共计韩币1兆5,600亿元,但其中的「支持学校发展费」为韩币1兆3,200亿元,占全部学杂费收入的百分之84.62。再以首尔国立大学2011学年一名工程系学生的学杂费为例,学费、注册费合计韩币44万元,但「支持学校发展费」一项即高达韩币280万元。
从另一角度观察,法律专家认为,学校退还学生以往所缴「支持学校发展费」的可能性很低,因为高等法院也有可能推翻地方法院此项裁定,公立大学则会竭尽所能证明所收此项费用全用在合乎规定的校园硬体设施开支上。
舆论分析公立大学之所以向学生收取此项费用,是误以为每位入学新生都自动成为该校「支持学校发展协会」的成员,直到毕业,故其在校修业期间,均须缴交「支持学校发展费」;但大多数学生根本不知道校内有所谓「支持学校发展协会」,因此,怎会缴交「支持学校发展费」?本质上,是大学欲藉该协会该费用之名,增加学费收入,即所谓的变相调高学费。而令人最不可思议的,是各校所收到的此项钜额费用,不必缴国库,悉由各校全权自行支用,不受学校会计作业规范,由此显示南韩大学会计制度多麽地不健全。而首尔中央区地方法院的这项裁定,就在促使政府注意此现象,督促大学尽速弥补大学会计作业上的这项漏洞。
半世纪前,南韩大学新生录取率低,国家贫困,公立大学向学生收取「支持学校发展费」;时至今日,各个方面均大不同於四、五十年前,大学录取率达百分之82,国家跻身世界第14大经济体,大学经费绰绰有余,根本不需要向学生继续收取这项费用,何况法院现已裁定收取该项费用无法律依据。
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即使未来最高法院维持原裁定,要求公立大学退还以往所收此项费用给学生,也须由教育科学技术部设法自国库支应所需经费,不可另巧立名目向学生收取费用,也不允许公立大学藉口经费不足而降低教育品质。毕竟南韩25岁至34岁获有大学毕业文凭的人数众多,在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所有成员国里,排名第一;南韩大学学费额度或说是国民负荷度,与全球主要国家相比,其额度之高或负荷度之重,仅次於美国;然而,政府为每一国民所负担的教育支出占国内生产毛额(GDP)比例,仅达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会员国平均数的一半;足见政府尚须在高等教育经费上,大幅投资。
归纳法院此项裁定的深层意义,一方面要求教育科学技术部禁止公立大学收取「支持学校发展费」,统整公私立大学学杂费项目,建立一套缜密、透明的学校资产负债会计监督作业系统,不容恣意滥收、滥用某项经费;另一方面,政府对大学核给经费补助时,不应只考虑该校的学术成就、注册学生人数,也应包括该校财务会计作业是否透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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