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的杨阳(化名)在幼儿园被开水烫伤,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10余万元,而幼儿园认为赔偿金额过高,遂提起上诉。近日,市三中院受理了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上诉案。
2013年4月16日8时许,平谷区乐乐幼儿园的教师马某将一杯开水带入教室,因疏忽大意,不慎将水洒在3岁幼童杨阳的腿上,造成杨阳的两条大腿15%深浅Ⅱ度烫伤,住院29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且今后还需进行除疤痕整形手术。事发后,幼儿园支付了前期的住院费用,但对后来的治疗费及护理费、监护人误工费等费用,与杨阳家长协商未果,杨阳一方遂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父母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6万余元。
对此,幼儿园不同意杨阳的请求,认为自己前期已支付部分费用,应当予以扣除,且认为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不合理,杨阳不构成伤残,不应主张伤残赔偿金,整形费因未实际发生也不应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同时,园方认为杨阳的伤是当班教师马某和张某造成的,应追加这两人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该承担责任,杨阳被烫伤系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所致,幼儿园依法应对杨阳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幼儿园认为教师马某和张某有过错,在赔偿杨阳损失后可另行追偿。最终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判决幼儿园向杨阳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10.6万余元。幼儿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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