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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立法手段解决未成年人的监护困境-中国教育(图)

大西瓜 / 绘

时至今日,仍有家长将孩子当成“私人物品”。跪碎玻璃,针扎手指,鱼线缝嘴,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家庭虐童事件,暴露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的监护方面存在较大缺失。1月21日新华网报道,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

现行法律中,虽然有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如何执行上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该做好哪些方面的准备?

剥夺监护权就该法律来“撑腰”

我国对未成年人监护和监护权的法律规定早已有之,但缺乏具体的落实性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法院可以通过审判方式决定监护权的转移,但由谁来提出?是未成年人的亲属,还是父母所在单位?理论上可以提出权利主张的包括爷爷奶奶、叔叔婶婶、姑姑舅舅等亲属,但无法具体到精确个体的法律规定却无法落实;至于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法律没有准确赋权和提及。同样令人遗憾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同样只宽泛地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何谓不履行监护责任?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标准何在?同样属于法律空白。

在维护未成年人权利和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权方面,法律缺位的后果是严重的。没有法律具体化的规定,许多未成年人监护不力的法律事件往往只能沦为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家庭纠纷”和“嘴官司”。如某些离婚父母、某些不能正常履行监护义务的“吸毒人群”,于法律规定上“顶”着监护人的名头,事实上无从行使或不能行使监护权,这无形中在持续伤害着那些亟待保护的未成年人。缺乏法律严格严密保护的权益,落实起来必然是苍白无力的,也无从真正追究具体人和具体单位的责任,这便是因“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到位”而频繁发生未成年人现实悲剧的最主要原因。

因监护权履行不到位给未成年造成伤害的悲剧触目惊心。2012年,发生在贵州省毕节市的5名流浪儿童被“闷死”案件,至今让人心有余悸;2013年6月发生在南京的有吸毒史的母亲导致两名女童在家中活活饿死的事件,至今仍触痛公众神经。一次次人伦悲剧说明了对未成年人权益权利保护的急迫性,仅靠社会道德和相关机构的自觉不可能真正保护这些未成年孩子的健康安全,亟待有关部门通过立法方式、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具体性规定的方式,给这些未成年人撑起一片安全幸福的蓝天。

法律是解决道德缺失、亲情沦陷的最后一道防线。道德无法解决父母离婚纠纷之后究竟哪一位应该尽监护责任的问题,这时候就需要法律来规定;对于拒不履行或不适合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剥夺这些人的监护权,也必须有法律的具体化规定;如何在父母不能履行监护权或被剥夺监护权之后,让其他亲属、法定机构及时“衔接”责任,同样需要以法律的方式明确。

法律对监护权的保护和监护权的转移,一旦做出具体化的规定,无形中强化了国家和政府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法律将安排政府和相关机构、基层组织为未成年人权益“兜底”,法律将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提供“具体到‘不受冻挨饿和不受任何虐待’”的保障。未来通过法律完善形式对未成年人监护权进行细化规定,社会效果值得期待。今后,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方面,只要翻翻法律条款,就和一些发达国家那样“有章可循”,就能找到“丁是丁,卯是卯”的落实细则,如此,让亿万未成年人真正生长在“法律”的保护框架之下,这不仅体现法制的进步,也体现出国家和社会的文明程度。(毕晓哲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未成年人监护干预要提升到国家层面

随着时代的发展,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早就不再属于私事,而成了公共事务;不再是单纯的家庭事务,而成了与国家发展、儿童发展息息相关的大众事务。一个成熟的国家就应该为孩子提供温馨、安全、有爱的监护监管,通过自身监护和教育水平的提高、责任意识的强化、监护意识的科学化和专业化,给孩子提供健康环境,比如欧美一些现代监护制度发达的国家,已从“家本位”转向“子女本位”。自家的孩子也是国家的财富,管教自家孩子不再只是“家事”,而要受全社会监督。美国《防止儿童遭受虐待法案》中有明确的“强制报告”制度,即与孩子接触的人员,如邻居、医生、教师、卫生保健人员等,只要怀疑儿童在家庭中可能遭受暴力就可以报告相关机构。

中国是一个受封建制度影响深远的国家,虽然诸多法律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管理,不少家庭仍将孩子当成私有财产,监护孩子就是“家务事儿”,如果父母的监护能力不够高,比如崇尚“棍棒教育”等,就容易造成代际关系紧张、监护不力。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过去5年广州儿童死因的监测显示:2008年到2010年,每20个广州户籍儿童伤害死亡事件中就有7例发生在家庭,占35%,比公共场所地点儿童伤害死亡事件的发生率高出一两倍,暴露了我国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存在较大缺失。

1987年制定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没有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由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于不是“强制性兜底”,这种所谓的“法律兜底”总会被强悍的“家务事务观”绊倒,造成监护虚脱。《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不良监护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现实中因为监护不力、不良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却很少,影响了社会监护水平的健康发展。

所以,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是一种积极的补缺。其一,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干预制度,是国家现代化的必然。监护问题不是小问题,而是国家教育发展水平、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见证。日益现代化的中国,需要专业化、法制化的成熟的家庭监护制度和法律保障,只有法律保障到位了,无良父母被及时警告,不良监护受到遏制,安全的家庭监护才能到位。其二,现代化的监护制度必须摆脱“私有”和“家务事儿”的传统认知,将其提升到社会化、国家化的层面,任何监护不力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司法制裁,还应该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举报。正如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说,“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这样做不是为了剥夺亲权,而是通过为未成年人设置法律底线,对类似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让温馨监护成为全社会的公共责任,成为社会常态化底色。其三,国家建立未成年人监护中心之类的公共机构,通过社工、义工等公益服务,解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未成年人无法、无处安置的问题。全社会多管齐下,堵上监护不力的漏洞,提高监护水平。(刘克梅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孩子需要实实在在的庇护所

父母虐待孩子,如果行为的确很严重,是应该依法剥夺其监护权。然而,孩子交给谁养才放心?据了解,美国有专门应对儿童虐待的立法和专门处理儿童虐待的机构,并构建了儿童虐待案件司法审查机制、社会配套的保障机制。在美国,父母被剥夺监护权之后,会有更温暖的地方等着孩子,可我们有这样的让人放心又充满温暖的庇护场所吗?目前不仅很难找到,而且孩子的教育、医疗等基本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仅仅剥夺了父母的监护权,又有何用?

孩子的庇护场所缺失,这是不争的事实。很多孩子因为承受不了父母的虐待或是无人监管,四处流浪,即便被有关部门送回“家”,他们也会很快“逃离”,因为家不是孩子温暖的港湾。

从法律的层面来保护孩子,是必要的,但孩子最需要的不是冷冰冰的法律,而是实实在在的庇护场所,能够让他们无忧无虑生活的地方,请问,政府准备好了吗?

一个对孩子进行庇护的场所,不仅有法律上的保护,更需要监督上的透明,让孩子的安全生活始终有“阳光”的照射。

最怕的是,在法律意义上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却在实际上使他们成为“流浪儿”,成为没有人管的孩子,那对受虐的孩子来说,是二次伤害,也是我们最不愿意接受的。

剥夺父母监护权容易,找新监护人很难。孩子的庇护场所先要搭建好。(滨兵 作者系教师)

网友观点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尊重未成年人的选择。除非孩子非常幼小,否则都应该尽量尊重孩子的心愿,而不应该由饱含善意的人们代其做主。——舒圣祥

从法律角度说,即便失去监护权的父母,也仍有责任继续支付抚养子女的成本!而且,由于司法、民政等机构的有效介入,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用,变得更具强制色彩,这事实上保障了孩子的权益。——然玉

对于这项制度的建立,一定要既慎重又要突出可操作性,尤其是对于“失责父母”和某些“鹰爸”、“虎妈”的严厉教育方式要区别开来,更要教育群众转变观念,不能再把打骂或虐待子女的行为视为法律和别人不能干预的“家务事”。——朱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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