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院校与计划
招录与招聘
1.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在本县户籍考生中实施定向招生(招聘)。
2.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专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
3.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新昌县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县卫生局。
4.县卫生局根据各招生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体检工作执行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
5.对体检合格考生,在本县范围内公示3天。
6.公示无异议的,商县人力社保局后,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县卫生局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院校。
7.录取结束后,各招生院校将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县卫生局、县人力社保局备案。
就业与待遇
1.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的,按《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
2.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按协议回本县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站)工作。由县卫生局商定县人力社保局后负责落实就业单位,并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3.定向培养生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站)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政府给予学费补助的人员,服务期限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并在定向就业协议、聘用合同中约定。
4.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5.定向培养生毕业后三年内未取得执业资格的,用人单位可提前终止合同,定向培养生应返还已享受的补助经费。
6.经各招生院校正式录取、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并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站)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满5年及以上的,根据浙卫发[2009]82号、浙财社[2010]201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
7.定向培养生毕业后不回本县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站)工作的,应当返还县政府实际支付的定向培养补助经费及相关费用。除不得享受定向培养生的相关待遇外,五年内不得报考本县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考试。
咨询电话:86023375(县卫生局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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