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资格复审
(一)确定资格复审人员
根据应聘人员统考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5:1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名单。最后一名如有数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参加资格复审人选(资格复审名单附后)
(二)资格复审时间
2014年7月22日至23日(周二、周三),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资格复审地点
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01号)909室。乘车路线:可乘坐公交10路、118路、158路到科大创新站下。
联系人:王晓芳 联系电话:0551-65370087
(四)资格复审要求
1、资格复审时,应聘人员须提供以下证件、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表;
(2)考生有效居民身份证;
(3)考生学历、学位证书;
(4)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5)属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6)其他资格证书或证明材料。
2、资格复审依据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应聘人员网上报名时提供的照片与信息,对照省人事考试院提供的《考场座次表
凡与报考资格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的,取消其参加专业测试资格。因此出现人选缺额的,依统考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须在统考笔绩最低控制分数线70分以上)。
二、专业测试
(一)专业测试方式
专业测试采取专业笔试和面试方式进行,先进行专业笔试,后进行面试。
1、专业笔试采取闭卷考试,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综合能力。专业笔试时间150分钟,满分100分。
2、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仪表举止、潜能等。面试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考生顺序,每人面试时间20分钟,满分100分。面试成绩当场评定并公布。
(二)专业测试时间和地点
1、笔试时间:8月9日(星期六)上午9:00-11:30。
面试时间:8月9日(星期六)下午2:30-5:30。
2、考试地点: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01号)9楼会议室;考生分别于8月9日上午8:30前、下午2:00前到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909室报到。
3、参加专业测试的考生须持专业测试通知书、统考笔试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均为原件)参加专业测试。
4、凡专业测试当日未按时签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三)考官构成
本次结构化面试设立考官组,由7名考官组成,其中外聘考官不少于4人。
(四)专业测试成绩 应聘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依据统考笔试成绩与专业测试成绩
合成确定,最终成绩依据统考笔试成绩占35%(计算公式:统考笔试成绩÷1.2×0.35),专业测试成绩占65%(笔试成绩占35%、面试成绩占30%)。上述成绩均以百分制计算,计算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应聘人员专业测试成绩和考试最终成绩,于专业测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网站公布。
如进入专业测试人员少于或等于岗位招聘计划数的,则提前设定专业测试最低分数线60分(合成分),对专业测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进入体检和考察。
(五)体检考察
根据招聘计划数和应聘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考察的人员(如考试最终成绩相同,则以专业笔试成绩得分高者优先)。
体检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
考察主要考核拟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对体检、考察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不超过两次。拟聘人员名单公示结束,不再递补。
(六)签约聘用
对考察、体检合格者,由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确定为拟聘人员,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相关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报批手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须与本中心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应聘人员如在2014年12月31日前仍未取得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学历、学位等证书,按规定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组织领导与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专业测试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科学技术厅的指导监督下,由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严格按安徽省人事考试规则和保密、回避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省科学技术厅纪检监察室全程参与监督,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咨询电话:0551-62652302
监督电话:0551-62678602
2014年度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公开招聘人员
参加资格复审考生名单(按5:1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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