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与工作能力;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3月10日至1993年3月10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1年3月10日以后出生); 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等系统的司法警察,下同)普通警察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1年3月10日至1993年3月10日期间出生);报考专业警察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3月10日至1993年3月10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6年3月10日至1993年3月10日期间出生)。7、具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录职位用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须是经我省统一组织考试、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安徽籍“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招录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具备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按足年计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可以累计。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在公务员招录和其他人事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人员;(3)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4)公务员和已登记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 (5)现役军人;(6)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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