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2014年1月,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发生火灾的惨剧,揪住了无数国人的心。一位网友惋惜:“历史的东西,烧没了就没了,再重新修复就不是原来的样子了”。
乡愁,一个似乎很抒情的词,刚进入新一年的人们惊喜地发现被写进了不久前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的公报上:城镇建设要“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标准表述】
[意义]
古村落亦称传统村落,是指聚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历史村落。
我国古村落数量众多、丰富多彩、价值独特。它不仅拥有丰厚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具有丰富多彩的自然生态景观遗产;是我国农耕文明的根基、精粹和各个民族的“DNA博物馆”,也是我国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和富有利用价值的旅游资源,更是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和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
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考察时强调:特别是古村落要保护好。这对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文化强国,传承中华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心灵归属感,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国际影响竞争力,都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保护意识淡漠,财力不济,外出务工等原因,以致古村落乡土建筑“老龄化、空巢化”的“自然性颓废”趋势正在蔓延。
二是长期实行“旧房宅基不拆、新房地基不批”的用地政策不完善,加之“农村规划无序性”以及村民改变居住条件、无序地“拆旧建新”等原因,造成古村落格局风貌“自主自建性破坏”难以遏制。
三是加快城镇化、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中“旧村改造”决策误导,“急功近利”追求政绩的弊端,“涂脂抹粉”的“形象工程”等原因,导致古村落“大拆大建”的“建设开发性破坏”仍在延续。
四是历史文化名村“重申报、轻保护”“重旅游开发、轻文化保护”,商业化过度开发中“拆旧建新”“保护性拆除”为借口的“拆真造假”等原因,导致古村落不断遭受“旅游性开发破坏”时而发生。
五是古村落长期来“萎缩性管理”和“多头管理”的弊端,保护法规、制度、政策相对滞后,新农村建设中“鼓励新建”(按投入补贴)的政策缺陷,农村乡土建筑产权不清等,这些都是给古村落保护带来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六是古村落保护范围广、乡土建筑多,维修规模大、费用高,财政投入普遍不足,还有保护资金及专业人才严重匮乏等问题,都是制约古村落保护利用的现实困境。
[对策建议]
我国古村落将面临“加快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美丽乡村建设”的多重挑战。如不及时加强保护,分散在全国各地、各具特色的古村落乡土建筑,随时面临着被“拆、迁、整、改、并”等危险。为此,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各级政府应坚持文化自觉,将古村落保护作为城乡一体化、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任务。将之纳入政绩考核指标,建立“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古村落保护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抓好古村落的保护、利用、管理等。
二是地方政府应多种方式筹集保护管理资金。将古村落保护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递增,确定相应比例的保护费,将出让土地所得的留成返还用作保护经费;可建立“政府奖励基金、社会捐赠基金”和采取“彩票发行”等方式,发挥社会与财政资金“四两拨千金”的引导作用。要创新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保护利用;但严禁变相出让古村落遗产资源,防止单纯按商业营利模式进行开发建设。
三是古村落应创新“多元化、社会化、转移性”保护模式。探索实施古村落“村民自保、私保公助”“村集体筹资保护、政府收购保护、产权转移、公保私用”等多元化保护方式。积极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认领、认养、认保”乡土建筑等社会化参与保护利用。适当允许村民以单体出让、村集体整体出租使用年限,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租用和购买经营权等转移性保护方式,以加快古村落乡土建筑的有效保护与利用。
四是古村落有效保护要与整治环境、发展旅游、文化产业相结合。既要有效保护好古村落文化与自然遗产,又要合理安排好开发利用项目、改变古村落贫困落后的面貌;既要整治好古村落格局风貌及其自然生态环境,又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享受现代文明;更要利用好古村落发展休闲旅游、观光农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以实现古村落“保护促进利用、利用强化保护”的良性循环。
五是古村落保护利用与发展旅游必须“以民为本,共保共享”。古村落保护要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不能大拆大建,更不能全部迁走村民,要始终坚持生活延续性和文化活态保护。古村落保护利用的各项规定应写入村民公约,以提高村民自觉保护意识、约束村民无序建设行为。发展旅游要维护村民经济利益和文化权益,保存好古村落乡土文化与自然生态,维护好宽松安静的人居环境;避免干扰破坏村民的传统习俗和生活秩序;要调动农民积极性,出台扶助政策鼓励村民利用乡土建筑发展农家乐、民宿休闲和农业观光旅游,让保护发展成果惠及全体村民和社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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